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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51302281facebook貼版軟體網頁設計SEO關鍵字點擊軟體網頁設計
訴訟程序中,對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分為抗告與再抗告。
我這素狀師還差點給你這小不點大問題給考倒哩..
你可以只寫 抗告人(你的基本資料既可)
實在想寫 又一堆不知從何而寫或怎寫
也可
相對人既寫上簡單二字
『在卷』.... 既可....不是『再見』嘿!
亂寫可是會給打槍滴^^
1.抗告: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一審法院民事庭投遞,即可等候法院之裁定。除非必要情形,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2.再抗告:提起再抗告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等二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86條)。再抗告之程序為法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時,再為抗告之程序。再抗告仍應以書狀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後,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二審法院即抗告法院民事庭遞狀。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51302281facebook貼版軟體網頁設計SEO關鍵字點擊軟體網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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